杀害他人的精神病患者并不必然会被强制终生接受治疗,但当其在强制治疗的过程中不再存在人身危害性,且无需进一步接受强制治疗时,法院有责任判定是否解除这一
强制措施。
对于这部分强制治疗的机构、人员以及其
近亲而言,他们都享有申请解除强制治疗的权利。
而对于已经没有人身危害性的精神患者,如果不再需要继续接受强制治疗,那么强制治疗机构应当立即提出解约的建议,同时上报给予强制治疗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批。
当强制治疗机构或人员及其近亲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请求时,法院将会成立合议庭,展开详细审查,并在一个月内对具体情况做出如下相应处理:
(1)若确定该精神患者已经不再具备人身危害性,无需再进行强制治疗,法院则应做出解除强制治疗的决定,并要求
家属严格监督和提供医疗服务;
(2)如认定该精神患者仍然具有人身危害性,需要继续接受强制治疗,法院则须作出继续执行的决定。
决定后,法院要在5日内向强制治疗机构、申请解除治疗的人员、实施强制治疗的人和检察机关发送决定书。
关于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法院应通知强制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当日起停止实行强制治疗。《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强制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