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关键实体客体是
公共安全权益。
具体来讲,就是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群体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带来潜在威胁的大众安全环境。
如同放火
犯罪一样,通过人为控制水源亦可成为一项危险程度极高的攻击手段。
俗话说得好,“水火无情”,一旦水利设施受到破坏,导致水域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瞬间便可能引发灾难性的水流泛滥,良田淹没,大量私人财富被卷走,甚至危及到大量无辜民众的生命安全。
因此,在选择性惩罚力度大的
犯罪类型中,
决水罪始终占据着一席之地,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
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主要体现为实施危害公众安全的
决水行为。
这一典型特征使得决水罪与其他诸如放火、爆炸、投毒等各类具有潜在公共影响的
违法犯罪行为得以明确区分。
这里所谓的决水,即指出于主观恶意目的,实施足以导致水流横向扩散、四处蔓延从而形成灾害的行为。
此类决水行为既可以理解为积极的行动表现,例如通过炸毁堤坝、阻塞水路、破坏水闸、损害防水设备等主动型手段;
又可以看作是消极的无所作为,如洪水来临之际,水库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开启泄洪闸口,或者未按照指定流程关闭防水堤的闸门。
若
行为人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实现了决水犯罪的目的,则需确保其背负具有特定性质的作为义务,同时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但却故意不履行为止。
然而,无论是采取何种策略进行决水行为,只要其能够对公众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即可将其认定为决水罪。
至于仅为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随意开启闸门排洪或挖渠引水,而未对公众安全造成明显威胁的情况,无需以决水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决水的执行手段而言,各种工具或设备的应用十分广泛,如运用挖掘机具或通过爆破方法进行破坏等。
无论行为人选择什么样的手法,都不会改变本罪成立的事实。
在实证研究中,曾出现过以破坏堤坝来决水的案例,实际上是借助水力的作用,而并非直接依靠爆破力量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伤害,因此仍然应认定为决水罪,而非
爆炸罪。
为了避免决水罪的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强,
刑法规定,只要实施决水行为具备足够的
危害公共安全,即便不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构成决水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适用主体为普通公民,即符合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者皆可构成此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条第2款的特殊规定,已满14周岁至不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若是实施决水罪行,则不受
刑事法制裁。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内心思想层面主要体现为故意心态,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
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决水行为会给公众安全带来潜在威胁,并且希望或者任由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良后果产生。
实施决水罪的动机形式多样,可能包含泄恨报复、移祸他人等因素在内。《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