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我想咨询您关于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一次之后的相关法律事宜,根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至四款明文规定,将案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期间,若经审查发现需作进一步详尽调查方可得出最后结论,则检察院有权依法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由其进行补充侦查。
同样地,检察院亦可对案件进行自主侦查工作。
此外,补充侦查过程通常持续一个月左右,且以两次为最高上限。
当补充侦查结束并再次
递交检察院后,检察院应根据新的情况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的期限。
并且,针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若检察院依然认为其
证据依然不足以达到
起诉标准,他们有权力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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