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发现所在派出所的调解结果显失公正,其法定权利受到侵害,便有权依法向具备相应权限的
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国现行的《
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对于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者,享有选择性的权利。他们既可将申请提交至上述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核,亦可直接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