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已被指控或
立案侦查后,若被告人主动向
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如实地供述与其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人的籍贯地址、常住住处,或是与他们共同进行之
犯罪活动相关的联系方式(例如电话号码及通讯暗语等),这些信息或联络方式随后还不幸地为司法机构最终抓捕到该
共犯所用,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应该将这种坦白视为真实陈述共同犯罪的行为一部分,而不应额外单独评价其有
立功的表现。然而,若被告人能够提供的是司法机关依照其正常工作运作流程并无法获取的关于其他共犯的藏匿地点、电话号码等重要线索,且在此基础上被告人还能带领司法工作人员成功抓捕其他共犯或者积极参与实施诱捕等手段来进一步协助捕捉共犯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在承认罪行的同时也具备了认罪态度良好和
立功表现,从而依法得以从宽处理。当涉及共同犯罪时,那些在整个
犯罪过程中扮演次要角色或者仅仅是提供支援的人,在法律术语中称之为
从犯。对于从犯,我们在
量刑时应给予他们适当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是免于
处罚的待遇。《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