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部门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解除
被害人孕妇的
拘留限制,以满足她被监视试验的需求。
此举被称为“取保候审”,即
侦查机关有权责令被认为有罪的被告,提供合适的
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并且需要签署
保证书,以此确保被告没有实施任何逃避或者阻止调查进展的行为,而随时听从
传唤前来配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