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
管辖范围主要涵盖了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以及
指定管辖与移转管辖四种类型。在劳动保障措施中,对于所涉主题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及实际利益的保护可谓至关重要。主体之独立人格成为其赢得法律地位的基石,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则是实现物质利益的重中之重。因此,劳动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并维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及其法律地位。在此层面上,劳动者应独立于国家、资本及任何第三方组织,成为能自由支配自身劳动力资源的权益持有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同样地,用人单位也应独立于国家以及其他组织,成为能自主经营管理,具备用工自主权的市场参与者。同时,劳动保障工作的宗旨在于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我们维护和巩固主体人格和法律地位的初衷就是为了充分实现并稳固主体的经济利益。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常以日常巡视检查、审阅用人单位依照要求提交的书面报告以及接收相关的举报投诉等方式履行职责。若发现违反
劳动法律、
法规的不当行为,且须展开深入调查与处分的,应当立即
立案并予以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