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囚犯在服刑超过两年之后,可随时向
司法机关提交
减刑申请。对于符合
减刑条件的罪犯,其具体的减刑幅度如下所述:首先,其必须具备真诚悔过且有良好表现的实体条件或者在改造过程中立下新功的的行为,这样便可将无期徒刑减为二十二年
有期徒刑;其次,如果罪犯不仅具备真诚悔过而且还有
立功表现的话,那么可以获得更进一步的
刑罚减轻,即由无期徒刑改为二十一年至二十二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再次,若罪犯有重大的立功表现,那就可看看他是否有资格将无期徒刑降为二十年至二十一年之间的有期徒刑;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假如罪犯既能真诚悔过又有
重大立功表现,那么他的无期徒刑可以获得更加大幅度的减刑,也就是可以将无期徒刑改为十九年甚至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