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派出所尚未结束
案件处理的情况时,通常而言,人民群众可以选择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发起
行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我过现行《
行政复议法》的明确规定,如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做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当事人有权从中选择,既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向该部门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