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了解以下内容:
对于那些被判定须服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
刑罚的
犯罪分子,在其刑行期间内,若能严格遵守看守所的规定制度,积极接受改造及教育学习,并的确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是具有某种
立功行为的,均可得到相应的
减刑处理。
而其中的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1)成功阻止了他人进行的重大
犯罪活动;
(2)主动向政府举报看守所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这些举报得以证实;
(3)在科技创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如自行发明创新或者对某项重要技术进行了革新;
(4)在日常生活中不惜牺牲自身利益去救助他人生命等种种情状。
所谓“减刑”,简单来说就是针对原判决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法律
执行措施。
具体说来,减刑即指那些被依法判定应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确有法定的减刑理由时,通过相关执法机构向上呈交资料,人
民法院依法对其原
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
司法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被减刑的犯罪者在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中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凡需服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减后执行的刑期不得短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短于十三年;
(3)对于受到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而言,待
缓期执行期满后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短于二十五年;
如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为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实從执行的刑期也不得短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