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系于个人名义下直接向相关法院发
起诉讼,旨在寻求追究被告方对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的一方
当事人。
其主要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i)可向人
民法院直接提起
诉讼并委托相应的
诉讼代理人协助处理司法事务;
(ii)有权申请撤回已正式
立案的
自诉案件;
(iii)针对可能涉及的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亦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
(iv)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与被告人协商取得共识,实现自行和解的目的;
(v)作为原告一方出庭参与法院判决过程中的审判工作以及与被告方展开辩论;
(vi)能够申请回避以避免不利影响;
(vii)有资格提出上诉以挑战原审法院的裁决结果;
及(viii)对已发生效力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裁判或决定提出
申诉,请求予以再审审理。
同时,即便具备上述种种权利,自诉人仍需承担下列相应的法定义务:
(i)在诉讼中负有
举证责任,需提供充足
证据证明自身立场;
(ii)需亲自出席庭审现场而非仅通过
代理律师进行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
传唤后,仍然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到庭,或者未经法庭批准中途退出庭审,均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起诉权,案件将按照
撤诉程序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对
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