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判定为假药:(1)药品中所包含的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内容相违背;(2)用非药品品种来冒充药品或是用另外一个品类的药品来取代该种药品;(3)药品已经发生霉变或其他形式变质;(4)药品在其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注出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了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范围。然而,如果发现存在以下任一情形,那么就会被评定为劣药:(1)药品中的主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2)已受污损的药品;(3)未明确标记或者在原有基础上修改了
有效期的药品;(4)没有标注或者修改过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供应市场的药品;(6)未经许可便自行添加防腐剂和辅助性原料的药品;以及(7)其他未能满足药品质量要求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