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
并购公司的解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若在制定的
存续期届满之际或
法人章程确立的其它解散事项已然出现、法人法定权力机构通过决议予以解散,亦或是由于法人合并或分立的需求导致解散,甚至在出现其它非自愿情况的时候,该类性质的法人都将面临解散之命运。对于公司的合并程序,法律允许采用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是指某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和业务来吸纳并购另一家公司,从而使后者面临被解散的命运;而新设合并则是两到多个公司联合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各方则需要解散原有组织架构,由此可见,无论是公司合并还是分立过程中,被并购方通常都会面临解散的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
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