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驾驶员所提交的驾驶证情况来进行相应处理方法如下:若驾驶员出示有效驾驶证,但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则对其仅施以
警告或是20元至200元之间的罚款,并迅速归还
机动车予该驾驶员占有;如果驾驶员能提供有效的驾驶证,但同时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照
违法行为以及未能出示驾驶证两项
罪名合并
处罚,同样要立即归还机动车;倘若驾驶员无法提供任何证件,便按照
无证驾驶这一严重情况进行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以下行为者将要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严厉惩罚:(1)驾车时没有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已丧失机动车驾驶证资格或者暂时被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2)将机动车擅自交付给没有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取消、被暂时吊销的人员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
逃逸,且情节轻微并不足以构成
犯罪的情况;(3)机动车
高速超速达到50%以上,情节较为恶劣的;(4)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以及机动车安全驾驶规范,故意强迫他人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虽然
情节严重却尚未达到触犯
刑法标准的;(5)
恶意破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虽未达到犯罪程度,但对
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6)无视交通
管制措施,冒险强行通过,警方劝告无效的情况;(7)故意毁损、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结果已经产生,却未触及法律底线的;(8)恶意拦截、扣押机动车等责令归还不应妨碍行进,不听从警方指挥,导致交通拥堵或者
财产损失视情节严重程度,需要依法严惩和
赔偿。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恶劣的,可以并处15日内
治安拘留等处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的人;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财产损失较大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四项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三、五、八项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