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般
担保之
债权人未在
保证期间内就
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则保
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
担保责任。
至于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如果未能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保证人亦将无需再承担此项责任。
对于债权人与保证人间有关保证期间的条款,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并加以约定,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提前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则应该视作没有约定;
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