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在寻求
人民调解解决
纠纷之余亦想尝试行政调解的途径,就需按照受理优先的程序进行调解。具体而言:倘使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人民调解的同时,早已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且已得到其受理,那么
委派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对此进行回避,并已作出决定的,即刻终止调解活动;反之,如果有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调解前,就已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了调解申请,并且同样得到了受理,那卫生主管部门也将会拒绝介入,已有提前介入的,则只得中止调解工作。另外若当事双方选择采取人民调解或者行政调解的方式,又同时向法定法院提
起诉讼,若该案已由法院顺利受理,那么我们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卫生主管部门将不会再接受新的申请,并会立即终止调解程序,所有权利则交由法院负责审理任何与此相关的
医疗纠纷事件。最后,法律允许当事人无需经过前面所述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这两个阶段,即可直接向法院
递交诉讼申请,因此他们拥有多次求诉机会,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
医疗事故的
赔偿等
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