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用
纵火、爆炸以及投毒等极端方式进
行凶杀案件的定性问题。2、我国现行
刑法理论普遍持有的观点是:凡利用诸如纵火此类对社会公众产生重大威胁的手段来实施蓄意杀人行为者,不应被视为普通意义上的故意杀人罪,而应归类为策划并实施了纵火等极其危险之手段以危及
公共安全的
犯罪。实际上,当犯罪分子以纵火、爆炸等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故意实施杀人行为时,他们的所作所为同时满足纵火、爆炸等罪行的构成条件,并且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从行为严重性和法律规定的惩罚程度来看,故意杀人罪比纵火、爆炸等人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更为严重,因此,将这类行为定义为故意杀人罪,才能符合想象
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若仅将以纵火、爆炸等极端方式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纵火、爆炸等
罪名,那么在尚未引发严
重伤害或
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将会使各种罪刑之间出现明显的平衡失调现象。相反地,若将同样以纵火、爆炸等极度危险手段蓄谋杀人的行为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将更有助于实现罪责
刑罚之间的合理配对。而将此类有意通过危险方式实施的杀人案件定为侵犯公共安全的罪名,亦不便于区分出故意杀人罪与纵火、爆破等其他
犯罪类型之间的界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