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若欲设立诊所,首要前提条件便是合乎本地区《医疗机构设备配置规划》之规定;其次,申请人需满足相关严格的准入要求,如合适的地理位置、科学合理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等一系列涉及环保方面的
法规准则;最终,只有注册并通过医师执业技术考核的专业人士,并且在医疗、防疫、保健机构同一专业领域内拥有至少五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者才有资格申请开设诊所。在完成上述所有事项之后,方可向所在设辖区市药监局提交申请。在此之前,还需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确认药店的字号,也就是确定药店的具体名称。药监局在收到此项书面申请后,将按照规程安排时间依规对药店进行实地验收。倘若验收结果达标,药监局会核发《药品
经营许可证》,至此,合法的药店才得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
营业执照》。获得批准的药店需在此期限内迅速提出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待药监局再次进行GSP认证评审已运营的药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