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不允许进行
协议离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但另一方对此坚决反对,在此情况下,提请
离婚的一方必须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申诉以求得离婚判决;
其次,假如有一方
当事人被诊断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经医院判断其已失去了
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请求便只能由另一方提起并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再次,如若双方均有意离婚,然而在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承担等相关事宜上无法达成协议的话,他们也需要借助法院的力量来解决这些分歧,进而解除这层婚姻关系;
而在此过程中,如果双方未曾按照规定到当地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证,那么即使想离婚也是行不通的。
此外,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是在国外(包括港澳台)登记
结婚,那么他们无论是否能达成相关的
离婚协议,都需要通过
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