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
交通意外事故的特定职责分配过程之中,公安监管部门需要着重审查
当事人举动对于交通事故的成因及其发展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因此,被定性存在违反交通规定行为的当事人是否持有驾驶证,应根据其行为在事故中的角色与作用来进行重点关注。当然,并非所有违反交通
法规的行为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虽然存在例如
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未构成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则他们将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
处罚,而不被视为负担本次事故责任的另一方。(一)若交通事故完全归功于其中某一方当事人的
违规行为,此人将承担全责;若当事人选择逃避
事故处理,导致事发现场及相关证物损毁,公安监管部门无法证实真实的交通事故情况,那么该名逃避肇事者必须独自承担全责;如果有人蓄意破坏、篡改
伪造现场,乃至销毁关键
证据,应当对此人采取全责追究;(二)若此次事故由两位或多位当事人共同违规引发,则应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起到的作用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别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主次要责任;(三)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引起交通事故的过失,那可以判断这就是所谓的“交通意外事故”,也就是说,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然而,若经调查发现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了这次交通事故,其他各方在此事件中的责任亦可免除。《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