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网络环境中进行足球等体育竞技领域投注活动时,若因存在
违法行为而受到公安机关
传唤询问的严重程度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从性质划分上看,参与网络购买球赛以及类似形式的运动竞技项目赌博行为,无疑属于
违法犯罪范畴,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导致个人面临从轻微的
行政处罚到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
刑事责任的风险。针对此类行为的法律界定,关键取决于行为实施者主观上是否存在以从中盈利为目的动机,以及客观上是否存在组织、召集多人参与赌博、创办赌场或者将赌博作为自己的职业等事实表现。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参与者多次参加赌博活动,且其输赢收入相对较小,没有使赌博成为其获取收入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方式;或者即使个体只是提供了赌博场所和器具,但却没有从中获取利益的情况下,也不应直接判定其涉赌行为为赌博罪行。关于对涉赌人员的处理方案包括:当赌博行为尚难以构成
刑事犯罪的前提条件下,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追究其治安问题法律责任,对
行为人采取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措施;如若行为严重的话,将决定对其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还需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而当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情況下,应判处涉案人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要
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