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朋友们,非常荣幸能为您回答个人涉及使用
伪造证件罪相关疑问。
根据我国
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在第二百八十条中明确指出了关于“伪造、
变造、买卖或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以及印章”的
违法行径,需要受到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是
剥夺政治权利等形式的严厉惩处。
若情况更为恶劣,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依据该条例的第二款,会被判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是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来看第三款,涉及到伪造或者变造居民
身份证的行为,也将会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是剥夺政治权利的
处罚,情况严峻者,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特别提示您,第一款有关“销售、购买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违法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并未得到明确说明。
对此,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1999年6月21日针对辽宁省检察院研究室发出的《关于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答复》,给出了明确回应:
凡实施买卖及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的,均可依照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其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