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关于
盗窃罪的补充调查时间规定为一个月之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
在人民检察院进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调查,既可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继续进行补充调查,又可以由检察院自身进行亲自调查。
然而,需注意的是,补充调查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并且,待补充调查工作全部完结并移交到国家检察院之后,英语学院必须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另外,对于经过两次补充调查还是无法认定案件足够
证据,无法满足
起诉条件时,
公诉部门应果断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
2、在客观方面,盗窃罪主要表现在
犯罪实施者有盗窃
数额较大的公共或
私人财产,或者多次实施此类
违法行为。
所谓的“盗窃”,是指
行为人试图违反受害者的意愿,将原本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变成自己或第三方(包括公司等组织)拥有。
需要强调几点:
(1)尽管事实上盗窃行为常常具备隐秘性,设计此类行动时原意也预设成秘密的盗窃,但严格来说,盗窃无论形式如何都不应仅仅局限于秘密盗窃,不然的话很可能会导致
刑事处罚的不公平。
(2)盗窃行为实际上是破坏
当事人对财物的掌控,建立起全新的控管关系的过程,因此如果仅仅是尝试去解除他人对财物的掌控而没有建立新的控管关系,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算盗窃。
至于盗窃的具体手段及方法,则没有任何限制,即使采用了
欺诈的方法,只要这个行为没有达到使得
被害人为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的程度,那就依然不能算是盗窃。
(3)盗窃实际上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将原本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转交给第三方掌握的过程,如果在实现这种转变的过程中,采取了
暴力手段,那么就不能够称之为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