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现有法律
法规中对
信用卡犯罪行为所涵盖的主要
类别:首先,明知自身缺乏
偿还贷款的能力而依旧大量刷取信用额度,最终导致无法归还
债务的情形;其次,在提交
虚假资信证明申请办理信用卡后,不顾后果地进行大额消费并同样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形;第三种情况则为在欠款之后故意躲避银行的
催收,逃避责任的行为,常见的如逃亡、更换联系人信息等手段;第四个类别指的是在透支消费后,利用各种手段将资金套现或转移,藏匿自己的资产,以逃避偿债责任的行为;最后一类则是使用透支所得资金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以及其他任何未经合法手续,
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且
逾期未予归还的异常情况。《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