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刑事上诉方面,相关人员包括被告人、
被害人、
自诉案件的检察官以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表人和其亲友均具有上诉权。
此外,他们还可向上一原审理该案件的人
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或是同级和省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
递交上诉申请。
当向有
管辖权的机构进行上诉申请时,
申诉人务必提交一式三份的上诉状。
而关于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认为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存在严重
误判情况,并向人民检察院发起申诉请求的,则应由作出该项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
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