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公平正义的衡量标准的话,那么这或许便是一个带有积极色彩的事件。
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首次被提交至检察机关时,由于
证据材料略显单薄或证据链条未闭合,导致其无法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诉门槛。
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根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之规定,将整个案件退回原有的
侦查机关,要求他们进行
补充侦查工作。
如若反之,情况可能略有恶化。
退回补充侦查意味着给公安机关更多时间与空间来完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待到证据充足之后,对
犯罪嫌疑人的
起诉和定罪就显得更加顺利流畅了。
因此,具体而言,这似乎既非好事亦非坏事,仅仅只是法律程序所必需的部分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