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标复审申请时限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之明确规定,自
商标局正式发出驳回通知尊重日算起,申请人在十五天内均有权利提出复审申请。该法律细则还强调指出,对于那些被驳回的商标及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商标局有义务以
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商标各注册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若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此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存在不同看法,其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程序争取权益。《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