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不
起诉,又被称为绝对不起诉。
这类不起诉,其通常情况下由
犯罪嫌疑人类似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十五条上所列明的一种特殊情况,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将无法被
追责。
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这些情况时,应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刑事诉讼
法规则上,第142条第1款明确指出:
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出现第十五条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是指当人民检察院遇到了《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列出的那类特殊情况时,他们只能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权。
2.
酌定不起诉,这也是一种常见的不起诉类型,我们称之为相对不起诉。
此种不起诉适用于那些情节稍轻的
犯罪活动,且按照刑法规定也许不需要对
犯罪者施以
刑罚或给予彻底免除刑罚的案子。
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此设有详细说明:
针对那些情节较轻,根据刑法规定无需施加惩罚或免除了刑罚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此种不起诉也需要满足两种特定的条件,即犯人所实施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并且已经达到
犯罪构成的各项要求,构成犯罪。
再者,这种
犯罪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的,至少符合刑法规定中的无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条件。
3.存疑不起诉,此类不起诉被称为
证据不足不起诉。
即在经过补充调查后的案件中,若
公诉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其罪行符合
起诉条件的,便可能会采取存疑不起诉的方式。
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就特别提到了相应规则:
如果在经过补充调查后,公诉机关仍旧认为
证据仍然不够充分,不能够满足起诉条件的话,他们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