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惩罚;如有以下行为者:(1)非法制造、交易、运输、邮递、存储一只以上的军用
枪支;(2)非法制造、交易、运输、邮递、存储一只以上搭载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是以压缩气体、蒸汽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二只以上;(3)非法制造、交易、运输、邮递、存储十发以上军用子弹、500发以上气枪铅弹或其他非军用子弹达一百发以上;(4)非法制造、交易、运输、邮递、存储一枚以上的手榴弹;(5)非法制造、交易、运输、邮递、存储爆炸装置;以及情节特别严重(达到上述轻点五倍以上)的罪行,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若单位实施了前述
犯罪行为,则应处以罚款,同时还应对该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执行相同
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