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买卖合同中
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事宜,如双方在合约中有详尽明确的约定,则应严格依据所签定的协议开展具体的操作流程。反之,若合约中未涉及到相关条款,卖家方有权因买方的
违约行为向其索取相应
赔偿,而这笔
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额,需根据违约行为的具体日期进行区分处理。若违约行为发生于8月19日前,那么这类情况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同期同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础,并结合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予以计算得出;倘使违约行为发生在后,则人
民法院将会以违约行为发生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作为主要参照,再在此基础上追加30%至50%的额外数值,用以计算逾期付款的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
当事人关于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
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
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违约行为发生在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