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中
责任认定问题暂无法明确,则通常会被认定为
逃逸方承担所有的责任。
反之,当
事故认定结论显示双方都没有责任,即此次事故实属意外,那么同样应由逃逸方担当全部责任。
进一步而言,如果在逃逸方存在安全
违法行为或者其驾驶操作不当,而对方并无过失时,逃逸方仍需负起全面责任。
又或者说,当事故
当事人双方均应对事故负责,但双方的过错程度不同,此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地减轻逃逸方的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