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口头上达成的协议能否被视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仅仅简单依靠“口头约定能不能成为合同”这一问题有些片面。
然而,通常情况下,口头合同在
合同诈骗罪中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作用。
所谓的合同诈骗罪,其核心特征在于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利用各种
欺诈手法(如在
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编造
虚假事实或隐藏真实情况等)从他人手中获取财产,且
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数额。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提及的“无论是
当事人依法成立的书面合同、口头形式还是其他法定形式”,我们不难发现,
刑法典分则第七百一十六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所采纳的契约形式,而是采用了相对灵活的表述方式,即“合同事项”。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在相关法律体系中找到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形式的依据。
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之日起,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已不再仅仅强调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将口头合同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形式纳入到规制范围之内。《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