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具备提交
财产保全申请的资格与权力。财产保全乃是指,在司法实践中,
民法院在
利害关系人提
起诉讼以前或是在
当事人正式起诉以后,为了确保未来将会发生的生效判决得以有效施行或规避可能出现的
财产损失风险,从而对相应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存在争议的话题物件,实施限制其处分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此之中,诉前财产保全,系指
诉讼程序尚未启动之时,由法院依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实行具有强制性的保护手段。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因素:首先,必须具备紧急状况(如蓄意转移资产、存蓄破产倾向等);其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再次,必须向具
管辖权的法院
递交申请;最后,申请人需按照法院规定提交合适的
担保以支持申请请求(诸如资金担保、房地产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而诉讼财产保全则主要是针对诉前财产保全而言,即当案件进入审理环节后,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不可控因素,使判决陷入无法落实或难于执行的困境时,法院依法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有权机关的指令,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施加的强制性保护措施。要达到此目的,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方面,存在具体事由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甚至给当事人带来额外损害(如当事人一方的不当行为或其他未知原因);另一方面,该项举措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来推动;最后,法院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