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如何收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方面的
证据”的疑问,现做出以下详细解答:
从
刑事诉讼角度来看,案件可分为公共检察机关通过
起诉履行
追责职能的
公诉案件以及个人以自我为代表进行
自诉的
自诉案件两种类型。
在公诉案件中,主要由负责代表国家
刑事司法机关的检察院在法庭上向法院提出公诉,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嫌疑犯的
刑事责任。
而对于自诉案件,其本质属于受害者的自我诉求,
当事人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角色类似于原告,需要承担对被告有罪行为的
举证责任。
若无法提供确切证据或其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得到采纳,那么将会面临
撤诉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有能证明案件真实性及客观性的材料都属于证据范畴当中。
具体而言,这些证据可以涵盖以下内容:
(1)实
物证据,如物品、设备等;
(2)书面证据,比如文件、证书等;
(3)
证人证言,即
证人亲眼目睹并亲口陈述的事件情况;
(4)
受害人描述,即受伤人员或
财产损失方对事故经过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护,即他们对
犯罪事实的承认与反驳;
(6)鉴定结论,即权威资质的机构利用专业技术分析得出的结果;
(7)勘验、检查、识别、侦查实验等程式记录,即通过现场查看、调查等手段获取的第一手资料;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录像、录音、电子邮件等。《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