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仅十四岁却未满十六周岁之人,倘若其实施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并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以及
纵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等
犯罪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而对于年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如涉嫌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且造成他
人死亡或以极其残酷手段重伤他人身体,导致严重残疾,情节极为恶劣者,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