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规定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该罪行侵犯的核心为司法机构正常法律程序的进行,针对的特定对象便是各案件中的
当事人;
2.在客观作为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表现为为当事人提供协助行为以实现消灭或伪造
证据的目标。
这里的“帮助”内涵丰富,具体涵盖了为当事人的灭证、伪证行为筹备所需工具、清除道路上的阻碍、策划策略并为之提供条件支持、声援鼓励及增加当事人对消灭、伪造证据信心等方方面面;
3.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资格并不属于特殊范畴,任何已经成年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
犯罪嫌疑人。
4.主观因子——故意,是本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包括
行为人明确知道另一方在案情中担任着当事人身份,然而在出于为帮助他人而不惜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这一举动时,他们依然决意这样去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
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