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
法规对非法携带弹药危及
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规定了明确的
量刑标准。
若
行为人以
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非法持有或携带
枪支、弹药、
管制刀具及其他钚品等危险物件,且已经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并已确认构成
犯罪既遂的,其所涉
犯罪行为情节恶劣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
然而,此项
犯罪有一项特定前提条件——危害结果必须极为严重,情节恶劣才能真正意义上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
另外,即使行为人携带以上危险物品的数量尚未达到最低定量标准,但在态度坚决、拒不交出的情况下,同样会依据
刑法典中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判决。
而对于那些携带此类物品的数量已经超出最低量化标准的人员来说,只要能主动、完全地将这些物品依法移交出来,是可以视作非犯罪行为了。《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