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当
犯罪者被判处刑期期间,才有可能出现暂予执行的情况。
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暂予监禁
执行期限方能与刑期保持同步。
然而,当犯罪者在刑期实行过程中,
暂予监外执行的状况逐渐消除时,则立即应停止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转而恢复原来的
刑罚执行。
在此类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将明显与刑期产生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