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有个人能统御并主导
犯罪集团施行各项
犯罪行为,乃至在集体犯罪中发挥核心影响力,那么该人物即为
主犯。
通常来说,如果多人因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构成了一个较为稳定和明确的犯罪组织,便可称之为犯罪集团。
根据法律条款,对于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整个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来加以惩罚。
至于其他主犯,他们应当负责自己所直接参与或策划、指导过的全部犯罪行为的责任。
2. 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如果有某位成员只起着次要或附属作用,那么他将被认定为
从犯。
对于这类从犯,我们应当采取减轻、从轻惩罚甚至免于惩罚等方式来处理。《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