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时不慎撞上他人腿部之后,应优先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由保险公司依据现行的交通强制保险制度进行相应的
赔偿。
然而在赔偿结束后,倘若仍存在剩余未能解决的问题,应依照具体情境进行判断处理:
(一)若行人无任何过错行为,那么肇事
机动车驾驶员需承担所有的
赔偿责任;
(二)如果存在能够证实行人有过失行为的相关
证据,在合理范围内适当减轻肇事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三)假如肇事机动车驾驶员无过错行为发生,仅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义务即可;
(四)如发生行人蓄意碰撞机动车引发事故的案件,则在任何情况下,肇事机动车驾驶员都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