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
借款人偿还贷款之后,作为
贷款担保人的您便不再负有
担保义务。
然而如若借款方未能按期偿付贷款,则需视您所签署的担保协议类型来确定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
首先,对于一般性
保证而言,仅在该
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之时,才有权利请求保
证人履行
担保责任。
其次,若为连带保证,则在保证期届满后,
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为债权进行清偿,亦可向保证人主张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若您希望解除担保关系,首先应明确您与对方当时所订立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如果您是一般保证人,那么在借款人仍财产充裕且具备还款能力之前,您无须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因此无需解除担保关系;
但若您是连带保证人,则必须得到债权人的书面许可方可解除担保责任,未经其同意,不得随意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