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者所受之
判刑以及其
被拘留或
逮捕前所遭受的
羁押行为为同一性质的
犯罪行为,无论该等羁押地点位于何处,只要能充分体现对人身自由的全面制限,则该被羁押时间段均可予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换言之,如有任何羁押行为为期一天,便可作为两日
管制刑期之抵扣;
同样地,该羁押行为也可视为一天
拘役刑期或
有期徒刑刑期的抵扣时间。《
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