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轻度伤害案件中,如
证据欠缺,受害者应尽快收集和出示确凿且有效的证据来表明自己受到的轻度伤害与加害者之间的关联性。
若公安机关判定有罪行的存在,并且受理了受害者提供的相关证据,那么他们就可以依法对实施
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身体权益的加害者进行
处罚,包括对其进行五天至十天的
拘留,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
如果情况轻微,则只需予以五天以下的拘留,或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即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