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之
量刑期限,一律自判定执行之日起予以计算。
关于
管制的
刑罚,其
有期徒刑,应从判决执行日期开始起算;
倘若在判决之前已经先行
被拘留羁押者,则每一天的
拘留时间可折合为两日的刑期。
对于
拘役的刑罚,其有期徒刑的量刑期限,同样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倘若在判决前已被拘禁羁押者,则每一天的羁押时间可折算为一日的刑期。
至于有期徒刑的刑期,同样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若在判决前有先行羁押者,则此部分的羁押时间亦可折算成一日的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