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并未赋予“
车辆折旧费”作为法定的
赔偿请求权。
在司法实践层面,参照3月14日发布的最高院就折旧费赔偿问题的明确答复意见,对于
交通事故中涉及到
车辆贬值损失部分的赔偿原则上是不予承认和支持的,然而在极少数具有显著特殊性特征的案例中,酌情给予适当的
赔偿金。
针对新车
被追尾这类事件,应当支付对应车辆的修理保养费用、车辆中所承载物品的损失额,包括对车辆的抢救费用。
倘若车辆因事故造成损毁或已经无法修复,那么应当承担购买与受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替代性新车的所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