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
防卫权之成立门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特别防卫权的施行需具备
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以及主观等四项基本要素。
2.其次,特别防卫权需拥有特殊的实体对象条件限制,即将其仅运用在针对严重
威胁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的防御之中方可予以承认,而对于一般的
违法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和普通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均不得适用特别防卫权。
3.实施特别防卫的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对于任何情况皆不允许时间节点出现
误判。
即便面临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绝对禁止在不法侵害行为终止之后再度对不法侵害者施加攻击。
4.唯有当上述
犯罪行为确实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时(即防卫者为了保护自身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采取防卫措施),方能构成特别防卫,而当针对其他法定权益进行防卫时,则无须考虑特以防卫问题。《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