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适时收监,取决于特定情形。
通常而言,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时,并无需随时进行收监执行。
但当对遭受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开公安机关深入调查之后,若经查证确认其并未实施任何
犯罪行为,则有权取消先前设定的监视居住措施,予以
无罪释放。
反之,若其在监视居住期内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或者涉及到尚未认定的
犯罪事实可能需要采取
拘留或
逮捕等
刑事强制措施的,方有必要收监执行。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有关部门均应依法将收监决定以
书面形式通知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