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若干人合谋实施了敲诈,但所得之
赃款仅为九百元的话,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这并不足以触发对于
刑事犯罪的
立案程序。
具体而言,敲诈
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涉案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特定价值才可被视为“严重”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
敲诈勒索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在两千元至五千元之间均满足
立案标准,而对于超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情况更是被归类为“数额庞大”。
因此,即使团体涉嫌进行了九百元的敲诈行为,也尚未达到刑事犯罪
立案所需的最低金额门槛。《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