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事件中,若投毒者正处于准备阶段且
被害人均未露面,则可视为
犯罪预备行为;
若投毒者亲自参与并由于自身行为不受控制或受外力干扰而未能成功实施其预定计划,则不能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现
犯罪目的,预先谋划相关工具与条件,这种行为必须始终发生在
犯罪未遂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
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