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
催收机构无权对欠债人的通讯录进行恶意骚扰。
通常情况下,催收行为应仅限于直接与欠债人本人取得联系,而非涉及第三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受诸位所预留的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内容)。
虽寻求寻求通讯录联系人的协助以迫使欠债人加速偿还
债务,然而,欠债人的个人财务状况属于其隐私权益范围之内,除非得到其明确批准,否则不能将此信息透露给任何他人知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
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